第二条

有效

州、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