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