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