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