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