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指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本规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