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