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第十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管理工作中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需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