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Chapter 3 行政处罚程序Article 10In force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管理工作中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需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2, 2024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