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第八条有效禁止在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中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量器具:(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定的;(二)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