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第九条有效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防作弊部件(装置);(二)擅自启开检定封印或者破坏检定封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