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防作弊部件(装置);

(二)擅自启开检定封印或者破坏检定封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