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第七条有效经营者必须对其所销售计量器具的质量负责,下列计量器具不得销售:(一)经检定不合格的;(二)无产品合格标识或者伪造、盗用产品合格标识的;(三)无厂名、厂址或者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使用或者明令淘汰的;(五)无正规供货发票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