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