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考核合格的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和未经考核合格、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擅自对外营业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可并处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