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超出计量允差,属现场交易计量商品的,责令补足短缺量,处以短缺量价款总额十倍的罚款;属定量包装商品的,责令重新包装,处以该批商品短缺量价款总额五倍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