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超出计量允差,属现场交易计量商品的,责令补足短缺量,处以短缺量价款总额十倍的罚款;属定量包装商品的,责令重新包装,处以该批商品短缺量价款总额五倍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