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执法证件和执法标志后方可执法。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