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执法证件和执法标志后方可执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