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计量行政部门在行使计量监督检查职权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

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必须有二名以上的计量监督员在场,并按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