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第十二条有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检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