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计量检测机构和计量服务机构,必须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对外开展检测业务;未经考核合格的,出具的检测结果无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