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