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