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