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坝、河道、防洪墙、防潮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