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安装污水排放管道需要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应当事先报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