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拆除、改动排水管道的,应当事先报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施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