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