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内各条道路的交叉口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路标应当定期油饰,标杆应当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路标应当用标准中英文书写;属于地名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