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除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养护管理单位保持道路设施完好、路面平整、行车方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