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