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载明以下内容:(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六)项目经营方式;(七)其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