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条有效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确定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具有占投标项目总投资25%以上的自有资金;(三)具有同投标项目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