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申报或瞒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申报,并可分别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