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办理抵押登记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分别处以抵押的房屋价款和土地使用权价款1%~5%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