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补办登记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分别处以转让的房地产价款1%~5%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