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超资质进行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发,并可处以项目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