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所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共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

(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已抵押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租赁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