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九条有效抵押期满,抵押权人的债务未得到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