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二十三条有效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