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经审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预售: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和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