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