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