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职务变动备案〕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