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工作移交〕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