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备案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