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委托投票〕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确认委托书,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