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无记名投票〕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