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投票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或者分次投票的方式,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选举办法中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