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提名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选民可以单独或者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