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六条有效〔选民调整〕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