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八条有效〔组织提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告提名的期限或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提名时选民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