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七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和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以及农业院校、农业职业中学教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农业技术职称。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和农业职业中学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在评定技术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在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时,应以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